近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起草了《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依法妥善处理存量违法建设问题,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至2019年2月25日。
汕头市建成区内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理适用《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所称建成区是指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所称的存量违法建设是指2016年4月25日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含已建成或在建但已停工)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厂房、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工业厂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2014年12月1日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含已建成或在建但已停工)的农村村民自建住宅。
有这些情况 应依法拆除
《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存量违法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收入:
(一)占用基本农田以及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黄线、城市紫线建设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
(四)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压占地下管线;
(五)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依法应当拆除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前款规定的不能拆除的情形:
(一)拆除可能影响相邻建设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违法建设与合法建设整体施工并在建设结构上具有整体性,拆除违法建设将严重影响合法建设结构安全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量违法建设为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不符拆除情况的 这样处理
存量违法建设为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且不属于应当依法拆除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2014年12月1日以前已建成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村民住宅,6层(含6层)以下部分凭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按照村民组织法规定的公开决策程序安排给本村村(居)民用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并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安排使用的有关用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建设、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二层以下含二层的不需提供安全鉴定书)等材料办理确权登记;6层以上部分保留使用,但不予确权登记,征收时不予补偿,同时凭处罚文书在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附记中予以相应记载。
2014年12月1日以前已动工建设但没有完工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村民住宅,6层(含6层)以下部分凭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按照村民组织法规定的公开决策程序安排给本村村(居)民用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并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安排使用的有关用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建设、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二层以下含二层的不需提供安全鉴定书)等相关材料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办理确权登记;6层以上部分,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存量违法建设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厂房
存量违法建设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厂房,且不属于规定的应当依法拆除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二)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及消防和房屋安全要求,已建成的,凭用地权属来源文件、符合规划建设及消防安全要求文件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等材料办理确权登记;未建成的,按程序申请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确权登记等手续。
存量违法建设为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工业厂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
存量违法建设为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工业厂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且不属于应当依法拆除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二)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及消防和房屋安全要求,已建成的,凭用地权属来源文件、符合规划建设及消防安全要求文件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等材料办理确权登记;未建成的,可以按程序申请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确权登记等手续。
汕头出台的这份文件规范违建处理
是否会对普宁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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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橄榄台、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