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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新政”来了!国务院下放用地审批权,广东成为首批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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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要求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



两类权限下放





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8省市成为改革首批试点

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用地审批权下放,是国家在土地方面管控模式的新尝试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农业产业商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孙文华表示,此次改革是一种中央和地方对于区域开发审批权分权的探索。2019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划分改革之后,这是又一项重大的改革尝试,将有利于激发地方政府的自主决策活力。

孙文华强调,用地审批权的下放,是国家在土地方面管控模式的新尝试,也是一次有底线的授权。“其中,三条红线(耕地红线、生态红线、城镇建设开发建设边界红线)已通过空间规划划定,说明是在法定规划范围内的授权;在财权事权统一方面,放权意味着权责匹配,需要试点区域充分考虑本省、本市持续性发展的空间需求和经济发展需要;同时,授权要求界面清晰,需要地方政府积极作为,自然资源部动态监管。”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分析称,随着经济发展进入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城镇化发展进入中后期,用地需求的矛盾没有过去那么突出。尤其是在稳增长、稳就业的背景下,赋予省级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权一方面可以更加灵活有效地保障建设用地,另一方面可以大大提高审批效率,对于保投资、稳经济、稳增长都会发挥积极作用。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类规定使得土地性质转变空间增大,也让相关审批工作进一步压缩。在以往实际操作过程中,尤其是在一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地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有制度保障的,但是审批程序缓慢且相对繁复,这使得部分土地难以按时转变性质,影响了用地工作。



点评




     我国实行极为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农用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极为严格。土地和资金是我们宏观调控的两大法宝,资金宽松已有一段时间,但用地控制,尤其是核心区域用地太紧,仍然制约着项目建设和经济发展。此次授权各省市审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尤其是授权8省市批准征用耕地和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体现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优先、加快发展的理念,是重要的“放管服”改革举措,将激励地方发展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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