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以前,潮汕人崇尚大家庭,重视礼教家规。宋、元、明、清诸朝,多有数代同住,不兴分家的大家庭。世俗以家口大,同住的辈数多为荣誉。有四代同堂,甚或五代同堂者。凡一大家庭中,先提分家者即被视为“败家精”,也有不能同甘苦共富贵之嫌,是要受到家长斥责和乡人讥议的。只有极少数开明的父母主动要求分家的。民国时期,政府曾倡导分家。解放后,政府大力提倡小家庭,打破宗派房界观念,反对联宗汇族活动,家庭结构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改变而出现变化,分家之俗深入民心。
分家一般在姐妹大部分出嫁,兄弟大都已完婚之后。日期常择农历六月初一,俗称此日“柑分念(意片)柚分片”,分后同样发达。分家仪式一般由母舅主持,这叫做“母舅看外甥,个个一样亲”。如遇特殊情况,主持人无法由母舅充当,就要从“家后”(母亲的娘家)另选一个人来代替。这主持人的身份,说明潮汕民俗具有昔年的母系血缘观念遗风。分家需要“中人”,即公证人,这一般由分家方面家族中的有威望的“老大”(长辈)充当。同时请来伯父、叔父等当监督人,以防止父母偏心或兄弟仗势强占。
分家之前,父母可以事前先与儿子们充分协商,议定初步的分配方案。昔时普通家庭没有什么大的财产,最大的物产莫过于房子,因此很多人特别是乡村的农民把建房当成一件大事,并以多少个儿子建多少房作为一生勤劳操作的目标。一般来说,长子可分得最大或最新的一间,下面依次分配,往往幼子只能住边角,故有“尾仔弟企厝耳”之说。房子一般交错分配,即每人东一间西一间,不连在一起,预防以后闹不团结。财产不外是一些生产用具和日常用品,分家时按份额分成若干份,按长幼顺序依次挑选。往往长子分得父母当年结婚时使用的旧家具,意味继承父母的衣钵,这一点与中原其他地区是相同的,即“传谪”。幼子未完婚的,分家时要另外留出娶老婆费用等同价值的财产,或向已婚兄长摊派现金,俗称“嬷本”。由于潮俗有“大孙当尾仔”之说,故其所在的小家庭可获得半份的家产。大孙,正统意义上讲,应是指长子之长子。父母自己往往也分得一份财产。
分家之后,父母有的轮流到各个儿子家吃饭,俗称“食伙头”;有的则另起炉灶,子弟们则需逐月向父母交纳一定的谷、钱。如果祖父母尚健在,其赡养依附情况与父母大致相同,也有协商各自负责赡养父母或祖父母的情况。如果家中尚有女儿未出嫁,则由父母安排或她们自选寄附一个兄弟生活,但往往小姑子的待遇很差,潮俗有“姑嫂死不相送”之说,因此小姑子们往往愿意与自己的父母同住同吃,如果父母“食伙头”,那么也愿寄附这一家兄长。其他成分的家庭成员,依附情况由大家协商安排。亲戚接待一般是轮流,轮到就要负责安排伙食。例如两兄弟,可以兄为单日,弟逢双日。也有的是选择性与亲戚“相行”、“交陪”。潮俗分家大致就是如此,当然也有另外。所谓“俗”,即指一般,大致如是,不一而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