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白蚁防治工作,控制白蚁危害,确保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二、白蚁防治单位应当符合《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规定条件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
白蚁防治单位纳入我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诚信备案管理。
三、白蚁防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的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四、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加强药物管理,做好安全生产等工作。
五、建设单位在进行立项建设时,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有白蚁防治资格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应向市住建局房屋安全管理所登记备案。
六、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白蚁预防施工工序列入建设项目白蚁预防工程隐蔽内容,监理(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白蚁预防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相关验收记录作为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资料。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八、对不具备《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规定条件、未经过房屋白蚁防治行业诚信备案的白蚁防治单位从事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8日
附: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