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普宁市自然资源局、普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市区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领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开展我市市区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暨房地产中介行业乱象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在市区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领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中发(2018) 3号)精神和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小组的部署要求,结合房地产市场与中介行业实际,决定在近期开展我市市区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暨房地产中介行业乱象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包括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承担商品房销售代理、营销策划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检查时间 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初 三、检查组成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四、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涉黑涉恶行为。主要检查:(1) 是否存在以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租户、强制上涨或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的行为;(2) 是否存在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行为;(3) 暴力抗拒执法。 2、是否存在违规信息发布行为。主要检查:(1) 对外发布虚假房源和不实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2) 在提供居间服务时,隐瞒已知悉的房屋瑕疵、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3)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 低报成交价格。 3、是否存在违规业务承接行为。主要检查:(1) 未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2) 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3) 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期房、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4、是否存在侵犯客户权益行为。主要检查:(1) 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2) 限制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提供住房贷款服务,或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消费;(3)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 五、工作步骤 采取日常巡查和举报检查相结合,部门督查和联合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分重点实施: 1、深入宣传阶段(2020年11月1日-2020年11月5日)。走访各家房地产中介企业,传达相关文件精神,宣讲“扫黑除恶”活动要求。 2、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11月6日-2020年11月10日)。房地产中介企业按照自查自纠检查内容,及时填报有关情况。 3、巡查督查阶段(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1月25日)。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日常巡查督查,加强线索摸排。 4、重点整治阶段(2020年11月26日-2020年12月4日)。在日常巡查督查的基础上,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整治,对涉及“黑、恶、乱”等行为及时上报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 六、工作要求 1、积极配合检查。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应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充分认识本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自纠自查,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自查自纠总结材料于2020年11月10日之前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股。 2、落实整改工作。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建立问题台账,对照自查或督查部门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3、加强责任追究。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对企业采取书面警示、约谈、公开通报、记录信用档案等措施。对违反房地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普宁市自然资源局 普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日 附: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