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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普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普府通[2020]6号


为全面整治违法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乡镇场街道、普侨区是落实违法建设全面整治的责任主体。新增违法建设,即2019年12月31日后开工建设的违法建筑物和在原有建筑物上继续建设的违法建筑物,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建设。

二、对顶风违法继续抢建的,属地的乡镇场街道(普侨区)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四清两断”(清理施工队伍、清理脚手架、清理施工设备、清理建筑材料和断水断电)、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供水、供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及用户不得向违法建设工程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严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和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个人)向违法建设工程提供服务,违者依法从重处罚。

四、党员、公职人员要带头维护城市规划秩序,凡支持、参与违法建设的,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购买、转让“小产权房”;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建设,不买卖、不租赁违法建(构)筑物,否则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情形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整治过程中,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发生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特此通告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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