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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普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来了!



昨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对《普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意见的公示。公示对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都进行了详细的划分,以下是小房君整理的部分公示内容



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行政区内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源保护区。

(1)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普宁市三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汤坑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白沙溪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榕江乌石(楼盘详情户型图相册地图)拦河闸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西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建制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万石楼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北龙潭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蔡口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锡坑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弯肚坑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高埔河饮用水源保护区、船埔镇矮再仔山溪饮用水源保护区、高湖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3)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下架山镇大坝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麒麟镇东龙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广太镇顶冷水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池尾(楼盘详情户型图相册地图)街道东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池尾街道东山寨后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池尾街道高明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埔镇社径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埔镇山下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埔镇大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埔镇南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重点流域。

(1)练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岸向陆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禁养区。涉及的街道镇:流沙东街道、流沙西街道、流沙南街道、流沙北街道、池尾街道、大南山(楼盘详情户型图相册地图)街道、燎原街道、占陇镇、南径镇、麒麟镇、下架山镇、军埠镇、大坝镇、云落镇、梅塘镇。

(2)榕江干流两岸向陆纵深1000米及主要支流两岸向陆地纵深2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禁养区。涉及的镇农场:里湖镇、梅塘镇、大坝镇、洪阳镇、赤岗镇、南溪镇、广太镇、大池农场、普侨区。

(3)龙江干流两岸向陆纵深500米及主要支流两岸向陆地纵深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禁养区。涉及的乡镇场:梅林镇、船埔镇、高埔镇、云落镇、大坪镇、后溪乡、大坪农场、马鞍山农场。

3、城镇中心、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4、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5、省、市环保规划划定的严控区范围内。

6、国家、省、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上风向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500米以上。

2、城镇规划区、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500米范围的区域。

3、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等区域设定的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5、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1、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

2、满足环境容量的养殖区域。


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有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

(三)在适养区范围内,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


附:原文件


普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促进畜禽养殖业朝生态健康型转变,实现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地方环境承载能力,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饮用水水源区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8、《风景名胜区条例》;

9、《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0、《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11、《韩江榕江练江水环境系统共治工作方案》(粤府函〔2018〕75号);

12、《揭阳市环境保护规划(2007——2020年)》;

13、《普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5年)》;

14、《关于建立市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告》(普府通〔2001〕2号);

15、《关于建立普宁市盘龙阁自然保护区的通告》(普府通〔2001〕3号);

16、《关于建立建制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告》(普府通〔2003〕3号);

17、《关于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告》(普府通〔2010〕5号);18、《关于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告》(普府通〔2011〕9号);19、《关于建立部分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告》(普府通〔2016〕2号);

2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行政区内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源保护区。

(1)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普宁市三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汤坑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白沙溪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榕江乌石拦河闸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西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建制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万石楼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北龙潭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蔡口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锡坑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弯肚坑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高埔河饮用水源保护区、船埔镇矮再仔山溪饮用水源保护区、高湖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3)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下架山镇大坝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麒麟镇东龙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广太镇顶冷水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池尾街道东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池尾街道东山寨后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池尾街道高明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埔镇社径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埔镇山下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埔镇大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埔镇南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重点流域。

(1)练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岸向陆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禁养区。涉及的街道镇:流沙东街道、流沙西街道、流沙南街道、流沙北街道、池尾街道、大南山街道、燎原街道、占陇镇、南径镇、麒麟镇、下架山镇、军埠镇、大坝镇、云落镇、梅塘镇。

(2)榕江干流两岸向陆纵深1000米及主要支流两岸向陆地纵深2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禁养区。涉及的镇农场:里湖镇、梅塘镇、大坝镇、洪阳镇、赤岗镇、南溪镇、广太镇、大池农场、普侨区。

(3)龙江干流两岸向陆纵深500米及主要支流两岸向陆地纵深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禁养区。涉及的乡镇场:梅林镇、船埔镇、高埔镇、云落镇、大坪镇、后溪乡、大坪农场、马鞍山农场。

3、城镇中心、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4、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5、省、市环保规划划定的严控区范围内。

6、国家、省、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上风向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500米以上。

2、城镇规划区、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500米范围的区域。

3、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等区域设定的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5、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1、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

2、满足环境容量的养殖区域。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有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

(三)在适养区范围内,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各乡镇、场、街道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排查工作,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循序渐进推进畜禽养殖业整治工作。

(二)严格行政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的养殖场(户、小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未经申报登记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

(三)抓好指导服务。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广先进畜禽养殖技术,指导督促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推广沼气技术,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畜禽生产,就地消纳养殖污水、废弃物,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部门密切配合。发改、生态环境、农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抓好宣传引导。各乡镇、场、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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