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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曝光!普宁发布六则征地公告,合计约126亩!





近日,普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三则征收土地公告和三则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合计总面积约126.59亩,涉及下架山镇卫生院、普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后续优化工程项目(普宁段)、赤岗镇双枝山村民安居楼建设项目、洪阳镇和安村宅基地项目、流沙南街道石仔山片区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下架山镇卫生院

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市政府拟征收下架山镇蛟池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343公顷(折0.51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列》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目的:拟作为下架山镇卫生院用地

二、拟征收范围:下架山镇蛟池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为林地0.0341公顷、建设用地0.0002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63万元。

(二)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63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青苗类型为荔枝、龙眼、柑桔、橄榄、青梅、花木场、苗圃的,补偿标准为13000元/亩,均指5年生以上(含5年),2-5年生(含2年)按60%标准补偿,1-2年生(含1年)按40%标准补偿,1年生以下按20%标准补偿;青苗类型为香蕉、菠萝、笋竹和养殖鱼虾、蟹、龟鳖等其他经济作物、养殖物的,补偿标准按每亩3000~8000元进行补偿;农作物为水稻、蕃薯、大麦、小麦、蔬菜和玉米等补偿标准为2500元/亩。

(四)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单位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流沙南街道石仔山片区项目

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市政府拟征收流沙南街道集体土地共2.3719公顷(折35.58亩),其中:马栅经济联合社1.415公顷(折21.23亩)、香员坑经济联合社0.9569公顷(折14.3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列》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目的:拟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范围:流沙南街道马栅经济联合社、香员坑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马栅经济联合社地类为林地1.2086公顷、草地0.2064公顷,香员坑经济联合社地类为林地0.2273公顷、草地0.7296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52.8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79.2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青苗类型为荔枝、龙眼、柑桔、橄榄、青梅、花木场、苗圃的,补偿标准为13000元/亩,均指5年生以上(含5年),2-5年生(含2年)按60%标准补偿,1-2年生(含1年)按40%标准补偿,1年生以下按20%标准补偿;青苗类型为香蕉、菠萝、笋竹和养殖鱼虾、蟹、龟鳖等其他经济作物、养殖物的,补偿标准按每亩3000~8000元进行补偿;农作物为水稻、蕃薯、大麦、小麦、蔬菜和玉米等补偿标准为2500元/亩。

(三)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单位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普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市政府拟征收云落镇大池村大池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85公顷(折16.28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列》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目的:拟作为普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用地

二、拟征收范围:云落镇大池村大池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征收面积1.085公顷,地类均为林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普委电〔2023〕3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的规定, 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31.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46.8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青苗类型为荔枝、龙眼、柑桔、橄榄、青梅、花木场、苗圃的,补偿标准为13000元/亩,均指5年生以上(含5年),2-5年生(含2年)按60%标准补偿,1-2年生(含1年)按40%标准补偿,1年生以下按20%标准补偿;青苗类型为香蕉、菠萝、笋竹和养殖鱼虾、蟹、龟鳖等其他经济作物、养殖物的,补偿标准按每亩3000~8000元进行补偿;农作物为水稻、蕃薯、大麦、小麦、蔬菜和玉米等补偿标准为2500元/亩。

(三)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单位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后续优化工程项目(普宁段)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授)〔2023〕129号,批准时间:2023年7月28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流沙东街道北山经济联合社、郭厝寮经济联合社,占陇镇定厝寮经济联合社,下架山镇高明经济联合社、葵岭村葵岭经济联合社、葵岭村玉丰经济联合社、上西埔经济联合社、汤坑村汤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2.1776公顷(折合32.67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后续优化工程项目(普宁段)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为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后续优化工程项目(普宁段)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流沙东街道北山经济联合社、郭厝寮经济联合社,占陇镇定厝寮经济联合社,下架山镇高明经济联合社、葵岭村葵岭经济联合社、葵岭村玉丰经济联合社、上西埔经济联合社、汤坑村汤坑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流沙东街道北山村、郭厝寮村,占陇镇定厝寮村,下架山镇高明村、葵岭村、上西埔村、汤坑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2.1776公顷,其中:流沙东街道北山经济联合社0.1802公顷(地类为林地0.17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9公顷)、郭厝寮经济联合社0.2468公顷(地类为林地0.17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765公顷),占陇镇定厝寮经济联合社0.1662公顷(地类为林地0.1662公顷),下架山镇高明经济联合社0.0810公顷(地类为其他农用地0.0810公顷)、葵岭村葵岭经济联合社0.3599公顷(地类为耕地0.3599公顷)、葵岭村玉丰经济联合社0.9362公顷(地类为耕地0.9361公顷、其他草地0.0001公顷)、上西埔经济联合社0.0520公顷(地类为林地0.0520公顷)、汤坑村汤坑经济联合社0.1553公顷(地类为林地0.02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431公顷、未利用地0.0894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52.8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79.2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本项目按每公顷19.5万元进行补偿。

(三)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按每公顷57.4980万元进行补偿。

(三)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征地补偿总额为455.1142万元,其中流沙东街道北山经济联合社29.7403万元、郭厝寮经济联合社72.6802万元,占陇镇定厝寮经济联合社29.8193万元,下架山镇高明经济联合社12.2715万元、葵岭村葵岭经济联合社80.2249万元、葵岭村玉丰经济联合社198.5343万元、上西埔经济联合社7.8780万元、汤坑村汤坑经济联合社23.9657万元。





赤岗镇双枝山村民安居楼建设项目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21)〔2023〕25号,批准时间:2023年8月8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赤岗镇双岐山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684公顷(折合16.03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22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赤岗镇双岐山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赤岗镇双岐山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1.0684公顷,地类为耕地0.9675公顷、林地0.0209公顷、草地0.0722公顷和建设用地0.0078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63万元。

(二)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63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按每公顷3.75~19.5万元进行补偿,未利用地不需补偿。

征地补偿总额为116.5178万元。




洪阳镇和安村宅基地项目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21)〔2023〕26号,批准时间:2023年8月8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洪阳镇和安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7011公顷(折25.52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22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洪阳镇和安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洪阳镇和安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1.7011公顷,地类为耕地0.1604公顷、园地0.01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3公顷、未利用地1.5219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63万元。

(二)征收未利用地补偿参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63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按每公顷3.75~19.5万元进行补偿,未利用地不需补偿。

征地补偿总额为179.45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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