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市政府拟征收流沙北街道大扬美经济联合社、小扬美经济联合社,流沙东街道斗文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流沙西街道南山(楼盘详情户型图相册地图)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大南山街道灰寨经济联合社,云落镇云落村云落经济联合社和山都就经济联合社等土地征收程序,拟作为普宁市文竹北路延长线(北二环大道至勤建学校西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国防教育训练基地、绿色食品加工用地、南山片区城镇建设用地,合计总面积24.465公顷(366.975亩),具体内容如下:
普宁市文竹北路延长线(北二环大道至勤建学校西侧)工程项目
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市政府拟征收流沙北街道大扬美经济联合社、小扬美经济联合社,流沙东街道斗文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2478公顷(折合78.72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目的:拟作为普宁市文竹北路延长线(北二环大道至勤建学校西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范围及面积:流沙北街道大扬美经济联合社3.2916公顷、小扬美经济联合社1.8640公顷,流沙东街道斗文经济联合社0.0922公顷,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耕地4.3573公顷、园地0.1796公顷、林地0.0770公顷、草地0.0003公顷、其他农用地0.6336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金额:根据《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交通基础设施(铁路)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普府办〔2020〕20号)的规定,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亩3.5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亩5.28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青苗类型为荔枝、龙眼、柑桔、橄榄、青梅、花木场、苗圃的,补偿标准根据每亩2600~13000元进行补偿;青苗类型为粮食作物、蔬菜、其他经济作物、养殖物的,补偿标准按每亩3000~8000元进行补偿,其他经济作物、养殖物指香蕉、菠萝、笋竹和养殖鱼虾、蟹、龟鳖等。
(三)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单位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国防教育训练基地
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市政府拟启动土地征收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获批后全部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大南山街道灰寨经济联合社,拟征收土地面积0.8772公顷。
绿色食品加工用地
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市政府拟启动土地征收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获批后全部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云落镇云落村云落经济联合社和山都就经济联合社,拟征收土地面积16.5031公顷。
南山片区城镇建设用地
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市政府拟征收流沙西街道南山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8369公顷(折27.5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目的:拟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范围:流沙西街道南山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1.7279公顷、其他农用地0.109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普委电〔2023〕3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的规定, 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52.8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79.2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青苗类型为荔枝、龙眼、柑桔、橄榄、青梅、花木场、苗圃的,补偿标准为13000元/亩,均指5年生以上(含5年),2-5年生(含2年)按60%标准补偿,1-2年生(含1年)按40%标准补偿,1年生以下按20%标准补偿;青苗类型为香蕉、菠萝、笋竹和养殖鱼虾、蟹、龟鳖等其他经济作物、养殖物的,补偿标准按每亩3000~8000元进行补偿;农作物为水稻、蕃薯、大麦、小麦、蔬菜和玉米等补偿标准为2500元/亩。
(三)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单位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