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普宁市2023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一批)(公示草案)》对外公示,据了解,本方案拟实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总面积224.6320公顷(3369.48亩),其中拟征收范围面积154.0823公顷(2311.2345亩),征地面积占成片开发总面积的68.59%。
成片开发范围共包含10个片区,拟在枧头寮村片区、池尾(楼盘详情户型图相册地图)街道片区、生命健康小镇片区、南山(楼盘详情户型图相册地图)村片区、大坝镇工业园区片区、广东普宁产业转移工业园片区、纺织印染综合处理中心片区、绿色食品加工基地片区、飞灰应急处理片区建设相关产业项目,将与周边土地利用充分衔接,用于建设产业园区,提升城市价值,提高城市建设的品位和内涵。本方案拟建的项目用地开发时序为3年(即2023年至2025年),其中备受关注的枧头寮地块计划2024年完成土地征收并开发,具体内容如下:
普宁市2023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一批)(公示草稿)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20号)等相关文件,编制《揭阳市普宁市2023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一批)》(以下简称“本方案”)。
二、 基本情况
(一)成片开发范围基本情况
三、 成片开发条件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
《普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抓好城市综合体,高品质宜居项目建设,提高城市建设的品位和内涵。
本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拟在大坝镇工业园区片区、广东普宁产业转移工业园片区、生命健康小镇片区、纺织印染综合处理中心片区、枧头寮村片区、绿色食品加工基地片区、飞灰应急处理片区、南山村片区、池尾街道片区建设相关产业项目,将与周边土地利用充分衔接,用于建设产业园区,提升城市价值,提高城市建设的品位和内涵。
此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是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在编国土空间规划的严格落实,有利于强化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在编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管控、拓展优化城市发展空间、提升城市品质内涵、增强城市承载力和吸引力。
(二)合规性分析
普宁市不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土地利用效率较高。本次成片开发所涉及的项目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在编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内,片区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40.00%,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
本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成片开发范围内开发地块位于普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方案与普宁市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充分衔接,全部位于普宁市城镇开发边界的集中建设区范围内。做到了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能够促进普宁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 土地用途与公益性用地情况
(一)土地用途
成片开发范围内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
(二)公益性用地情况
五、 实施计划
六、 效益评估
(一)土地利用效益评估
本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建设可有效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普宁市土地利用效率,避免用地浪费,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经济效益评估
本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对片区内地块进行统一规划建设,有利于形成有规模的产业园区,形成产业集群与产业链,实现规划引导项目,有利于打造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实业普宁。拟建项目包括商业、住宅等,与周边土地利用充分衔接,有利于推动商业、房地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增加政府财政税收。
(三)社会效益评估
本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建设,将有利于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完善成片开发范围片区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就业率。
(四)生态效益评估
项目成片开发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水源保护区、湿地等生态底线管控要素,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在后续的开发建设过程中将采取有效的环境影响保护控制及削减措施,避免对区域大气环境、生态环境、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产生超出环境容量的影响,减少对区域生态环境品质产生不利影响。
七、 结论
综上所述,《揭阳市普宁市2023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一批)》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20号)等相关文件和规范要求,符合上报审查要求。
八、 公示时间
公示期为7天,从2023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25日。
九、 公示方式和地点
十、 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以书面意见及电话咨询等方式(联系地址:普宁市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663-2935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