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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普宁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初步成果公告!







关于征求《普宁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初步成果(公众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规定,加强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2〕2889号)的要求,我局草拟了《普宁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初步成果(公众征求意见稿)》。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的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6月8日前),通过书面形式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提交至普宁市自然资源局。

书面意见邮寄地址:普宁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主楼406号)

电子邮箱:cz2265247@163.com

联系人:方旭钊,联系电话:13049292118。

特此公告。

附件:普宁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初步成果(公众征求意见稿)

普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9日








普宁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普宁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规定。

一、本次普宁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适用于普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二、涉及国有农用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临时占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新增养殖和新建(含扩、改建)建筑物、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属规模种植的果树或竹木,按每亩补偿标准计算补偿;已死亡的各类种植物不予补偿;对果林园地有间(套)种的,按“补主不补次、补一不补二”的原则合理补偿;对合理间(套)种的,如林下种植等,应分别按不同青苗品种进行补偿。

五、青苗补偿费,不包含坑塘、大棚、瓜架等附着物补偿费用,根据作物生长状况、种植密度适当补偿;房屋及地上附属设施等定着物按建筑物、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标准补偿。

六、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经补偿后的青苗由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征收单位处理,青苗归征收单位所有。

八、有下列情形的,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一)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

(二)对登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核实时发现与事实不符部分;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九、补偿标准未覆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财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确认后予以补偿;古树名木、名贵药材、特殊养殖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补偿标准不能完全覆盖的,具体补偿实施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财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确认后予以补偿。

征收项目需要个案评估的,经普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或公开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十、国有建设土地上房屋及建(构)筑物征收与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执行,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有效期XX年,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已实施征地仍未征完或正在实施征地的项目,其补偿标准等一律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十二、本规定具体由普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表1青苗补偿标准表

表2养殖类补偿标准表

表3建筑物重置价标准表

表4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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