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了关于康美医院机动车辆停放设施服务收费的批复,同意其收费标准,即日起执行。具体批复内容如下:
关于康美医院机动车辆停放设施服务收费的批复
康美医院:
你院《关于康美医院停车场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价格[2017]5号)等文件精神,鉴于你院投入资金配套完善停车场设施和我市实际,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机动车辆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为:
(一)小汽车每辆每次5元(12小时内),每辆每天10元(24小时内);
(二)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 每辆每次2元(12小时内),每辆每天4元(24小时内);
(三)同一辆车在同一天多次出入你院的,只收停放服务费1次,不得重复收费。
二、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小汽车、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停放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三、你院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批复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若今后上级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2月17日
附: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