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第29条之规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历史遗留矿山及生产矿山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修复[2021]2032号)等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广东省有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县(市)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我县(市)根据前期核查结果,经报我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拟将36个图斑认定为需治理的历史遗留矿山,现将核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十日,任何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普宁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核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
公示时间:2022年2月22日至2022年3月22日
联系人:余奕鹏
联系电话:13687488608
附件:普宁市历史遗留矿山核查认定结果公示表
普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