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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人注意!商品房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交付使用!


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发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中提到,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购房者在购房时,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缴存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普宁暂按5%执行



就在近日,普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落实审计署审社报[2020]8号审计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我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做好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将落实相关整改工作。要求已办理预售在售未按规定交存住宅维修资金的商品房项目,于2021年12月底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交缴后再向买受人收回已代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已网签未办理不动产登记项目尚未按规定交存住宅维修资金的商品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向业主催缴,如房屋购买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具体内容如下:




普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审计署

审社报[2020]8号审计意见

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照《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规定,我市已完成网签登记的商品住宅应及时缴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审计署审计报告(审计报[2020]8号)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的审计情况,我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做好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为落实相关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办理预售在售未按规定交存住宅维修资金的商品房项目,于2021年12月底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交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代缴后,应当凭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已代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凭证,向买受人收回已代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时完成住宅维修资金代交的开发建设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已网签未办理不动产登记项目,尚未按规定交存住宅维修资金的商品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向业主催缴欠交住宅维修资金,如房屋购买人未按《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擅自交付使用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关于调整市区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价指标的通知


普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8日


关于调整市区建设工程项目投资

估价指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我站组织有关人员对市区各类工程投资估价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现将调整后各类工程项目投资估价指标通知如下:

一、有完整施工图纸的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可),以具有编制资质的单位所编制的预算书中的工程造价为准;有经招标的工程项目,以中标价为准。

二、对未能提供完整施工图纸的工程项目,可参考以下估价指标(只作为工程投资参考,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1、工业建筑单层厂房按970元/㎡(多层按850元/㎡)

2、民用建筑住宅楼(8层以下含8层)按900元/㎡

3、民用建筑住宅楼(13层以下含13层)按1250元/㎡

4、民用建筑住宅楼(19层以下含19层,含地下室)按1550元/㎡

5、民用建筑住宅楼(32层以下含32层,含地下室)按1850元/㎡

6、民用建筑住宅楼(45层以下含45层,含地下室)按2450元/㎡

7、公共建筑(8层以下含8层)按1280元/㎡

8、公共建筑(13层以下含13层)按1750元/㎡

9、公共建筑(19层以下含19层,含地下室)按2160元/㎡

10、公共建筑(32层以下含32层,含地下室)按2600元/㎡

三、市政工程(有合同按合同)、二次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等专业性及其它工程项目按预算造价。

四、本通知自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揭市建造[2012]01号《关于调整市区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价指标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原文件

【2021】68号文-1.png【2021】68号文-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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