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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宁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有效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建设美丽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会进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近期制订出台了《普宁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


普宁电视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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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市自然资源局了解到,针对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农民自建房、农村联建房、“小产权房”蔓延,停车场和绿地等公共配套设施缺乏,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等突出问题。新出台的《普宁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明确以城乡规划为引领,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着力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鼓励集中建设村民住宅,抑制无序建设,保障城乡土地的合理利用,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为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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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方少冲表示,市委、市政府于5月17日出台了《普宁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明确规范村民住宅建设建设规划管理的法定程序,鼓励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坚决抑制小产权房蔓延的趋势。


第一,在市区和乡镇场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小区,相关乡镇场街道要依据批准的控规,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对于市区及乡镇场规划区范围外的村民住宅小区,应当依据批准的村庄规划,编制规划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按规定的技术指标、建筑高度、间距、建筑退让尺寸等要求进行编制,按程序报批才能建设。


第二,村民自建自用的住宅,不得超过七层,高度不大于24米,且要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第三,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证,开工前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竣工后应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要在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上建设的村民住宅,土地权属为村集体所有,仅分配给本村村民,不得以“商品房”形式出售。


第五,在《实施意见》出合前,农村已建成的楼房,符合规划及其它相关要求的,可以申请补办手续。


第六,对于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场街道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要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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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市委、市政府将对《普宁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出台后还禁而不止、顶风抢建的农民自建房、农村联建房和涉嫌“小产权房”的违法建设项目坚决予以依法强制拆除,并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通知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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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通知原件请添加小编微信(微信号18122661746),回复“通知”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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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普宁电视台、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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