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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征集!普宁市在建违法建设和涉嫌小产权房将这样处置,你怎么看?

近日,普宁市违法建设治理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二次征求《普宁市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因篇幅较长,小房君整理了部分要点,一起来看下。

普宁市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 (二次征求意见稿)


一、指导思想

确保按时保质于11月底前基本完成我市2021年75万平方米的违法建设治理目标及2274宗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任务。


二、处置范围

1、自揭府函(2019)134号文件出台之后,2020年1月1日起新增的违法建设。

2、2019年10月普查在册的在建违法建设。

3、排查掌握的涉嫌“小产权房”。


三、时间安排

2021年6月底前,拆除经核查认定需拆除的在建违法建设。2021年11月底前,按照“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可以完善或补办相关手续的予以完善或补办相关手续、涉嫌“小产权房'和村民公寓的“一案一策”解决”的工作思路,基本完成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


四、处置方式

2020年1月1日起新增的违法建设,一律予以拆除或没收。2019年10月普查在册的在建违法建设和排查掌握的涉嫌“小产权房”的处置方式如下:


(一)村民建房在册在建违法建设按以下方式处理: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集体土地建设7层(含7层)以下且高度24米以下自住房屋,符合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规定且可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进行整改的,按照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进行申报建设。镇、村要积极发挥好服务作用,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户申请要及时予以审批,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制度,做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准放线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其中,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可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粤府(2020)43号)“鼓励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暂时未能按照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进行申报建设的,在符合7层(含7层)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进行申报建设的,在符合7层(含7层)以下且高度24米以下规定条件下,由建房村民提出申请,在村公示五天无异议,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本人承诺“配合城乡规划的实施”并按“村规民约”约定层数或高度建设,村(社区)出具证明材料并进行建档和编号,统一送属地乡镇场街道审批。经属地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批后建立台账依法管理,报送自然资源、城管执法、农业农村、住建部门备案并逐宗发放建房铭牌(包括建房村民信息、建房信息和建房要求等),由村(社区)统一设置在建设工地显眼位置,村民按照《承诺书》内容和建房要求进行建设。


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分配的“厝地”建设7层(含7层)以下且高度24米以下的自住房屋,不符合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规定或不可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进行整改,控停后违法建设当事人承诺配合城乡规划实施和维持现有层高,无邻里纠纷的,由市攻坚办整理台账下发属地乡镇场街道,分解至村(社区)公示五天无异议,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本人承诺“配合城乡规划的实施,若政府规划建设需要,“厝地”由村集体收回”,村(社区)出具证明材料并进行建档和编号,统一送属地乡镇场街道审批。经属地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批后建立台账依法管理,报送自然资源、城管执法、农业农村、住建部门备案。在按照建设现状进行完善并落实消防措施后,逐宗发放建房铭牌,由村(社区)统一设置在建设工地显眼位置,村民按照《承诺书》内容和建房要求进行建设。(“厝地”是指村集体组织将本村集体土地(宅基地除外)分配给村民建房的土地。)


3、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集体土地建设7层以上或高度24米以上的自住房屋,控停后违法建设当事人承诺配合城乡规划实施和维持现有层高的,在村(社区)公示五天无异议,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本人签订承诺书,村(社区)出具证明材料并进行建档和编号,统一送属地乡镇场街道审批。经属地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批后建立台账依法管理,报送自然资源、城管执法、农业农村、住建部门备案。在按照建设现状在落实消防措施并自行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检测(鉴定)质量合格后,逐宗发放建房铭牌,由村(社区)统一设置在建设工地显眼位置,村民按照《承诺书》内容和建房要求进行建设。对此类违法建设,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需改造或拆迁时,由村集体予以收回。


4、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集体土地建设7层以上或高度24米以上的自住房屋,如在控停后仍继续加高建设的,坚决予以拆除至7层或24米以下,并按上述1和2项的类别分类落实整改处置。


5、村民建设中属占用耕地的,要与普宁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以揭阳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的措施进行分类处置。


6、村民建设中属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要与揭阳市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结合起来,以广东省水利厅制定《湖“四乱”问题分类清理整治指引》进行分类处置。


7、因历史分“厝地”等遗留问题,连片建设的村民建房,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若不违反规划强制性要求,根据城乡发展需要,予以调整。针对斗文村违建民楼连片整治问题,根据《普宁市斗文村违建民楼整治优化建议》,于11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


(二)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联社组织)建设连片、多栋的村民住房,80%以上用于解决本村(经联社)村民生活所需的村民公寓,不存在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以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可采取部分拆除或部分没收、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和消防安全影响的村民公寓和已大部分入住的村民公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1、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需以村集体名义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区内需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经依法处罚后,需以村集体名义按程序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本类型村民公寓只能登记为村集体财产。


3、使用已批准的留用地建设村民公寓的,在通过安全鉴定且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经依法处罚后,可依法按程序规划为商业用地后进行供地。村民公寓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后应依法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本类型村民公寓为商业公寓,只能登记为村集体财产。


4、对于一些已经出售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人员的村民公寓,出售的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回购,原买受人有居住需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出租给原买受人,租期不超过20年;也可引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条件的村民转让。


(三)涉嫌“小产权房”由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建筑质量检测(鉴定)、消防安全检查、用地规划校核,依据检测检查校核报告,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落实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1、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或不存在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没有出现财产纠纷和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已建成未销售或销售部分),按照问题楼盘的处置方式实施,土地由政府统一征收,地上建筑物没收后,由第三方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以政府招拍挂的方式予以解决。


(2)土地是国有性质改变用途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协议出让的,由第三方评估后,依法按程序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不能协议出让的,第三方评估后,由政府以招拍挂的方式予以解决。


(3)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又不严重影响规划的,规划能调整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予以调整,处罚后予以完善。


(4)无法整改但又不存在纠纷和安全隐患的“小产权房”,落实“四清两断”措施后,先予以保留现状。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消除,以及严重影响规划实施且无法改正等情形的违法建设,要依法坚决予以拆除。


(四)在册违法建设“负面清单”部分按照《普宁市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细则》处置方式落实拆除或没收。


1、拆除类型:对于产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法调整规划或落实整改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在建违法建设依法坚决予以拆除;对于属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项目拆迁安置用地,民生工程和“旧厝改建”的在册在建违法建设,由村民提出申请,村(社区)出具证明材料,乡镇场街道建立台账并出具意见报送市攻坚办进行管理,暂时保留,不予拆除,逐步完善用地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若政府建设需要,应由村集体负责收回、妥善解决。


2、没收类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在建违法建设,对地上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没收,依法处置。适用土地管理法的建(构)筑物,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进行没收;适用城乡规划法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进行没收。属于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置;属于集体土地的,交由属地乡镇场街道处置。

附: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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