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根据《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稳妥推进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现将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缴存
(一)2020年11月1日起,普宁市范围内新立项的商品房项目、已经立项在建未售的商品房项目,在申办预售(现售)许可时,应先到专户管理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申请开设本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账户名称:普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账号:734173632426),账户开设资料作为预售许可的要件之一。
(二)2020年11月1日后,新预售商品房在办理交房前时,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向业主催缴住宅维修资金,如房屋购买人未按《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擅自交付使用的,将按《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三)2020年11月1日前已办理预售或已确权、未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应征得全体业主同意,方可申请开户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缴存标准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购房者在购房时,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缴存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我市暂按5%执行。标准暂按《关于调整市区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价指标的通知》(揭市建价【2013】04号)测算,我市的居住建设项目建设工程估价指标如下:
(一)民用建筑住宅楼(8层以下含8层)按900元/平方米;
(二)民用建筑住宅楼(13层以下含13层)按1250元/平方米;
(三)民用建筑住宅楼(19层以下含19层,含地下室)按1550元/平方米;
(四)民用建筑住宅楼(32层以下含32层,含地下室)按1850元/平方米;
(五)民用建筑住宅楼(45层以下含45层,含地下室)按2450元/平方米。
三、缴存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证书时,须到市住建局签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协议。
(二)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将项目的幢号、房号等情况制成表格及电子文档,并填写《普宁市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申请表》(附表1)及《普宁市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单元户明细表》(附表2),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中国银行揭阳普宁支行申请开设项目二、三、四级账户。中国银行揭阳普宁支行将建设单位代交或买受人直接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配到各级账户。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一)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方案主要包括:
1、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2、工程预算;
3、涉及户数;
4、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益业主代表提出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业主签名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受益业主2/3以上同意,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相关业主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应进行解答,并认真修改完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三)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受益业主代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市住建局提出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填写《普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明细表》(附表6)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书面确认证明;
3、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市住建局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或业主委员会向代管银行发出支付维修金的通知,代管银行将所需维修金划转至申请单位在专户银行开立的账户,账户内资金只能划转至维修单位。
(四)组织实施
申请单位按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组织实施,并在维修、更新或改造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维修资金的使用和分摊情况进行公告。
五、切实做好宣传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途径归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运行安全。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利用房地产项目销售点、网络媒体、微信、小区宣传栏、公示栏,采取印发宣传册等方式,使广大购房人(业主)清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目的、意义,以及缴存和使用的具体程序,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附件:1.《普宁市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申请表》
2.《普宁市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单元户明细表》
3.《物业公司(开发商/业主委员会)已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清单》
4.《普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
5.《普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事项变更申请表》
6.《普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明细表》
7.《关于调整市区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价指标的通知》
普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1日
附: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