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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537亩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获批,用于建设这两个民生项目!

近日,普宁市自然资源局分别发布了关于《揭阳市普宁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普宁市循环经济生态园项目(一期)) 》成果的公告和关于《揭阳市普宁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普宁市气象监测预警中心)》成果的公告。《审批表》落实地块总面积35.8267公顷(537.4亩,落实后全部调整为规划城乡建设用地。据悉,这两份《审批表》已于2020年9月14日通过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审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审批表》成果向社会公告。




01





关于《揭阳市普宁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普宁市循环经济生态园项目(一期)) 》成果的公告





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编制原因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自然资源保障服务的通知》 (粤自然资发[2020] 6号), 广东省对各地级以上市分别预下达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5000亩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该预下达规模参照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优先保障重要民生和脱贫攻坚项目。根据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预下达我市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揭市自然资通[2020] 78号)要求,本次预留规模用于保障近期具备建设条件、急需落位建设的项目,优先保障重要的各类民生、市政、交通等设施和重要产业项目,普宁市循环经济生态园项目(一期)属于近期具备建设条件、急需落位建设的民生类基础设施项目,符合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条件。根据文件规定,我局按相关要求组织编制了《揭阳市普宁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普宁市循环经济生态园项目(一期)) 》 (以下简称《审批表》)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审批表》落实地块总面积 33.3531公顷,落实前,落实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地类为农用地26.6282公顷(其中耕地0.2194公顷,园地19.5182公顷,林地6.8906公顷);其他土地6.7249公顷(均为自然保留地)。落实后,落实地块全部调整为规划城乡建设用地。

根据现行规划,普宁市目标年(2020年)各项主要调控指标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183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8532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7963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3838公项以内。落实后,普宁市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不变,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增加33. 3531公顷。



附: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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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循环经济生态园项目(第一期)


据小房君了解,普宁市循环经济生态园项目(第一期)已于5月份备案通过,项目位于普宁市高埔镇音山径林场,总投资50000万元,由金茂(普宁)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约1000亩,分三期建设(一期项目用地400亩,二至三期项目用地600亩),一期占地面积2664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90000平方米;包括市政污泥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设施;主要建设厂房、办公楼、宿舍、食堂、仓库、保安室及配套相关设施。


02





关于《揭阳市普宁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普宁市气象监测预警中心)》成果的公告





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编制原因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自然资源保障服务的通知》 (粤自然资发[2020] 6号), 广东省对各地级以上市分别预下达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5000亩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该预下达规模参照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优先保障重要民生和脱贫攻坚项目。根据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预下达我市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揭市自然资通[2020] 78号)要求,本次预留规模用于保障近期具备建设条件、急需落位建设的项目,优先保障重要的各类民生、市政、交通等设施和重要产业项目,普宁市气象监测预警中心属于急需落位建设的民生类基础设施项目,符合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条件。根据文件规定,我局按关要求组织编制了《揭阳市普宁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普宁市气象监测预警中心)》 (以下简称《审批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审批表》落实地块总面积2.4736公顷,落实前,落实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地类均为农用地2.4736公顷(其中耕地0.0619公顷,园地0.2397公顷,林地2.1720公顷)。落实后,落实地块全部调整为规划城乡建设用地。

根据现行规划,普宁市目标年(2020年)各项主要调控指标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183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8532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7963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3838公顷以内。落实后,普宁市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不变,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增加2.4736公顷。



附: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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