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标准
(一)缴存比例
2020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不低于各5%,上限不超过各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范围内自主调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
1.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确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计算。
2.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为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当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3.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不超过19644元,高于上限的按此上限计算;月工资未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实际工资额和规定的比例执行。月工资基数下限不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有关事项
(一)财政拨款代扣汇缴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按照揭市财〔2010〕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调整时间、程序
(下滑可查看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