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宁市南溪镇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南溪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我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建设美丽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市局,牢固树立和贯街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宣、科学发展,把“活力宜居”“扩容提质”理念融入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之中,打造振兴发展、人居环境日益改善的美丽新农村。
以城乡规划为引领,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着力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鼓励集中建设村民住宅,抑制无序建设,保障城乡土地的合理利用,提升城乡人居环境。
强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
一、属自建自用农村村民住宅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层数和高度:建筑层数不得超过7层(含7层),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
(2)建筑主朝向间距宜不小于南向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9米,栋与栋山墙距离不小于6米。对因用地指标或者建设现状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上述间距要求的,至少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并征得相邻村(居)民同意。
2、农村村民住宅应当循一户一宅的原则,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每户120平方米以下执行。
(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市城乡规划行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各村(居)要提高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南溪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出台
将有利于规范农村住宅建设
营造良好的村居环境
让村居建设工作得到真正质的提升
对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
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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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普宁市南溪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