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府通〔2018〕6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共同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严厉打击印染企业违法排放污水行为,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对举报在管66家印染企业违法排放污水行为实施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印染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水超标排放的,经查证属实,给予3万元奖励。
二、举报印染企业不经过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排放超标污水的,经查证属实,给予5万元奖励。
三、举报印染企业通过私埋暗管(含软管、地下排污管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污水,且能准确指出企业非法排放污水所埋设暗管的具体位置或其他隐蔽排放方式的,经查证属实,给予10万元奖励。
四、举报印染企业偷排直排污水, 经查证属实,在10天内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逾期30天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企业的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照片(视频)、违法排污暗管的走向等,举报可采取匿名的方式,市政府对举报者全程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五、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来电、来信等形式举报印染企业违法排放污水行为。
通信地址:普宁市党政办公大院北区西侧市信访局;
举报电话:1802601179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4日
来源:普宁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