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家长
你是否曾遇到或担忧过这么一种情况
↓↓↓
买房的时候销售人员跟你们说:
“这个小区好啊!
配套完善,小区里面就有幼儿园。”
然而
你买完并且入住后却发现
幼儿园还没建好...



别担心!
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应如何建设和管理
广东最新发文了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的工作部署,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学位供给,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广东省教育厅组织专业力量起草了《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1年11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jxc@gdedu.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稿)》反馈意见”。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广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与信息化处(邮编:510080)。
下面就一起来看看
里面都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
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方面,《意见》指出,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按照住户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以及幼儿园服务半径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设用地和出入口,具体设置应达到相应标准,并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生育政策、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等因素,适当提高幼儿园建设规模。具体规模如下:
没有达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需承担与其居住区人口规模(户数)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用地成本,解决其新建住宅区内适龄幼儿的学位需求。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
《意见》指出,城镇新建住宅小区要按标准足额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没有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居住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调高容积率的商品住宅项目应按人口增加比例调增配套幼儿园学位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并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意见》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沟通协调,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办证、管理、使用、收费等规定,理顺管理机制,严格规范管理。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的各项政策得到落实。同时,组织开展现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全面清查治理工作,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整改;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没有达到建设规模或不足的,由当地教育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补建方案,提交县(市、区)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三)各县(市、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等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程序时,应严格审查住宅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等主管部门要跟进指导各县(市、区)职能部门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五)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工作意见,制定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规划、设计、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
via:广东省教育厅